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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29 16:31:27 资料来源:中国足球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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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教后勤〔2016〕3号

各普通高校:
        现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高校应加强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各高校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出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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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3日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公寓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等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入住在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校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以及高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公寓。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通过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公寓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后勤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各院系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第六条  学校应确保投入到位,及时划拨充足的学生公寓管理经费,用于改善学生住宿生活条件、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及支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相关费用,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创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公寓。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如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是学校专门设立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保卫、基建、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代表、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学生自治组织代表组成。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职责;
   (3)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
   (4)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5)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如学生公寓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等)是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授权,直接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执行机构,接受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1)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2)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3)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它制度规章;
   (4)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5)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6)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应按照不低于住宿学生人数8‰的比例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为学生公寓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
   (1)门窗、家具和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2)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保洁; 
   (3)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4)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加强校外公寓区内餐饮食堂,洗衣、理发、银行、邮政、通讯和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5)协助做好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6)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培育和发展各级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共建。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积及居住人数应达到如下标准: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硕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
    学校应加大学生公寓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应达到如下标准: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第十六条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学生生活服务和学校办公用房(非对外窗口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应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求,既有学生公寓与新建、改建、扩建学生公寓应具备以下条件:
    既有学生公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楼道、楼梯、地面、电梯间清洁,无破损,无卫生死角。墙面整洁,无严重印痕和掉墙皮现象。
(2)寝室配备完好的床、桌椅、衣柜、书架等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衣物晾晒处;
(3)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
(4)公共区域地面材料为水磨石、地板砖或以上标准,卫生间、盥洗室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
(5)每栋学生公寓应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
(6)每栋学生公寓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
(7)公寓区设有与校园卡相配套的数字信息管理设备;
(8)学生公寓区应设有自行车临时停放场所;
(9)学生公寓可留有适当数量的机动用房,用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隔离、维修房间的周转;
(10)有纱窗和蚊帐悬挂装置,有衣物晾晒处;
(11)既有防盗门窗应留有逃生出口。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寝室设有阳台,封闭的阳台能自由开合,一楼公寓可不设阳台;
(2)每栋学生公寓应设置专用的会客室(区);
(3)设有储物间,能够满足部分或全部学生存放大件行李物品的需要。
(4)公寓内或临近区域设有洗衣房或洗衣设备;
(5)卫生间、盥洗室墙面应瓷砖到顶;
(6)公寓区域内有方便的饮用开水装置,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热水,保持供水正常;
(7)有固定的多功能图书、娱乐与健身场所,设施配置完好,基本满足学生需求;
(8)每栋公寓楼底层设置无障碍房1-2间,并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伤、病、残疾同学的生活。
    第十八条  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内须配有公用电扇满足学生纳凉需求。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须征询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寓内的家具由学校招标采购。寝室床上用品可由学校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型学生公寓。每栋单体公寓楼应安装智能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应实行分楼分户计量,限额使用,水电消耗记录完整。学生公寓周围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学生公寓应倡导低碳生活,健康起居,积极营造绿色环保居住环境,设有规整醒目的节能提示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推行学生公寓智能化、信息化管理,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审核学生入住申请,统筹安排入住事宜,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
    为维修、改扩建宿舍、节能减排等需要,寒暑假期住宿学生可实行集中住宿。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原则上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
    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寓管理应尊重外国留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有完备的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要根据学校自身条件尊重学生个体需求,实行服务承诺和第一责任人接待制度,为学生生活提供及时、周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规范、及时。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每年应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突发事件模拟演练与培训,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联合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制定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并登记执行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学生会客、大件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并有完备记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实验;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将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公寓内。
非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允许,禁止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电话线、网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公寓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校应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作为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指标之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学生公寓住宿学生进行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对管理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测评可采用自我测评、师生测评和第三方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测评结果应列入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指标,并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续签的必要前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应设立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多种形式,接受学生对公寓管理服务提出的投诉。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跟进处理、回复。
    学生的投诉率及投诉响应率应列入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内容。
    学校作为上级监管机构,接受对住宿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学生扰乱公寓生活秩序或毁损公寓财产的情形,依照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责任部门为学生工作部门。
    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学生公寓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学校要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进公寓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学生生活社区设立辅导员工作室和学生自治组织工作室,辅导员工作室负责社区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导师入驻学生公寓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在公寓表现考核制度,列入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体系,纳入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以及班级、院系评优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推动具有本校特色的公寓园区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在公寓文化建设中先锋作用。
学习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与演练应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应通过《学生手册》、公告栏、宣传栏等载体,还可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及时告知学生与之相关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并为学生提供讯息及文化产品。

                                         第六章   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住宿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将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公寓情况、住宿费标准及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招生简章上列明,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学校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据实核算,合理收费,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保险。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除法律法规授权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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