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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25 17: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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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扶特殊情况借款学生和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相关精神,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操作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二、《操作细则》 的意义是什么?
    《操作细则》是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更好的贴切精准扶贫,响应习主席的“对象要精准、项目安排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措施到位要精准”的思想内涵,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帮助家庭困难借款学生的解决实际困难。
    三、《操作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操作细则》适用于由金融机构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称校园地助学贷款),切实帮扶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操作细则》 的救助对象有哪些?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操作细则》 的救助对象需要提交的要件有哪些?
    1、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①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
    ①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广东省公布的贫困线,申请人根据类型需分别持《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薄》、《就业创业证》、收入低于广东省公布贫困线证明等有效资料到基层机构办理。
    ②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家庭经济困难且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广东省公布的贫困线,申请人需持收入低于广东省公布贫困线证明等有效资料到基层机构办理。
    ③收入低于广东省公布贫困线的毕业借款学生的相关证明,由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收入低于广东省公布贫困线证明必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操作细则》 的救助原则是什么?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七、《操作细则》 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1、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三、第四、第五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2、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助学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账户(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返还资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八、《操作细则》 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出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2、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基层机构提出申请。
    3、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因死亡、失踪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根据现实情况可由基层机构归集资料后代为办理。
    4、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机构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5、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提出申请;第五类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10月提出申请。
    九、《操作细则》 的资格审核程序是什么?
    1、基层机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基层机构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基层机构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详见《操作细则》);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详见《操作细则》)。
    3、基层机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审核。如有必要,基层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详见《操作细则》)。
    4、审核完成后,基层机构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汇总并存档备查,同时填写《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详见《操作细则》)或《XX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详见《操作细则》),上报至省助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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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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