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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4-26 11:47:51 |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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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教育督导室
粤府教督〔2014〕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 实施办法和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为我省教育创强争先督导验收打好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和《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室制定了《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据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实施的综合性督导,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创强争先”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采取县级核实数据、市级复核认定、省级检查备案的督导验收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督导评估的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三、《实施办法和评估方案》公布施行后,《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复核验收的通知》(粤府教督〔2013〕27号)同时废止。截至2014年7月1日前,全省范围内已经复核验收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直接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和顺德区教育局发文确认为标准化学校,在此日期前尚未通过规范化验收的学校以及虽已认定为标准化学校但由于合并、分设等造成办学规模扩大的学校,均应按《实施办法和评估方案》的要求进行义务教育标准化督导评估。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直接向我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4年7月14日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和《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据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含民办学校,下同)实施的综合性督导。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校发展为重,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评价、指导、激励和促进功能,切实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室按照省制定的督导评估办法、督导评估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对具体学校的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标准化学校评估结果进行复查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标准化学校复查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市、县两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仪器设备、图书,办学规模、班额,校长、教职员队伍建设,卫生安全保障、生活设施,学校管理与素质教育等。具体督导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六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达标的认定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计划,确定当年或下年度需要督导的地区或学校,提前3个月以上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对照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组织自评,自评结果达标的,将自评材料送本校的责任督学加具意见后,报送县(市、区)教育督导室。 (二)县级评估。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对被督导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督导小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三)市级复查认定。市教育督导室应对经县(市、区)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县(市、区)教育局上报的达到达标要求的学校进行复查。经复查达到达标要求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审定并发文确认,同时将名单及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四)省级检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结合教育“创强”、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对市、县两级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同时随机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小组一般为3人以上。评估小组组成注重专业结构,一般由各级督学以及教育督导、基础教育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督导小组应根据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对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现场全面督导评估,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初步督导意见。经督导评估,达到达标要求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将其材料报送市教育督导室。 对不达标的学校,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如发现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现场指出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条 市教育督导室组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复查认定,复查认定小组一般为3人以上,由各级督学以及教育督导、基础教育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复查认定小组应根据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对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现场全面督导评估,提出复查认定结论。 经复查认定未达标的,市教育督导室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复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每年8月31日前,各市教育督导室要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总数、通过督导评估的标准化学校名单及发文认定标准化学校文件的复印件等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在督导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实施督导评估,已经督导评估的不予认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或妨碍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导人员的; (四)向督导评估人员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礼品等的; (五)打击报复督导评估人员的。 (六)发现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督导评估的不予认定: (一)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违规组织入学考试的; (三)有开设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非常态编班行为的; (四)违规组织集体补课的; (五)发生乱收费行为的; (六)发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督导评估,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各级教育督导室提出的审核、评估、复查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教育督导室或者市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有关教育督导室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建立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情况督导公布制度。每年8月31日前,各市教育督导室要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覆盖情况,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总数、通过督导评估的标准化学校名单及发文认定标准化学校文件的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通过标准化督导评估后,每4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按本办法程序和要求进行。到期不申请复评或复评不通过的,限期半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建立多层次的激励和奖励机制。督导评估的结果可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校长考核任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作为对专项教育经费拨付和专项建设项目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督导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 报:初评( ) 复评( )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 2014年7月 说 明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制定的。 二、本《评估方案》即为申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自评、评估、复查认定的评估标准和申报书。 三、本《评估方案》包括4部分:(一)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定细则;(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情况表;(三)自评报告;(四)督导评估意见。其中自评报告独立成篇。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28项。评估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2档。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达标学校”,否则为“不达标学校”: (一)二级指标1.2、2.1、2.3、2.4、2.5、3.2、4.1、4.3、5.1、6.2、6.3、6.7、6.8、6.9等15项指标(标“★”的指标)必须有12项以上达标;(二)全部28项二级指标中,有23项以上评估指标达到达标标准。 五、6个班以下的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对除2.1、2.4、3.1等3项指标外的25项指标进行评估,21项以上评估指标达到达标标准的即为“达标学校”,否则为“不达标学校”。 6个班以上的非完小、教学点按完全小学的要求进行督导评估。 六、根据国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册数等指标进行拆分计算,为了保证初中、小学的生均数据都达到标准要求,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上述指标标准需要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督导九年一贯制学校3项指标实际数值达到上述公式测算的标准即为达标。 七、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参照执行。 八、本《评估方案》中的 “不少于”、“不超过”、 “不低于”、“以上”等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九、在“四、督导评估意见”中,“责任督学意见”一栏由责任督学对被督导学校填报数据是否真实、日常办学行为是否规范等方面情况提出意见。 十、督导评估档次评定具体操作请看《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操作说明》。 十一、《评估方案》的有关数据,应统一采用省教育信息平台数据,如与省教育信息平台有关数据不符,应作详细说明。
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情况表 县(市、区): 学校名称 : 学校类型: (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等) 学校地址: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学校校园网址:
填表人: 审核: 校长签名: 填报时间:
三、自评报告
四、督导评估意见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督导评估操作说明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共有6项一级指标,28项二级指标。指标评定档次操作说明如下: 1.1校园占地面积。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查阅学校用地红线图、建筑规划图、土地产权证明(合同、协议)等资料,并根据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学生人数(实地调查学生人数如有变化以实地调查的为准,下同)计算生均用地面积,符合要求的为达标。2013年9月起新建的学校,达标条件为小学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18㎡,初中不低于23㎡的;地级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初中不低于10.1㎡。 1.2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查阅学校建筑规划图、建筑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并根据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学生人数计算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符合要求的为达标。2013年9月起新建的学校,达标条件为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7㎡,初中不低于9㎡的。 1.3 体育活动场地。本指标需进行实地调查,评定时根据被督导学校规模相对应的标准进行评估,场地数量、面积完全达到标准要求、器材数量达到70%的,评定为达标。 2.1 实验室(科学教室)。本指标需现场查看学校实验室(含仪器室、准备室,确无条件的学校,准备室可与仪器室合并)、科学教室的设置情况,符合要求的为达标。 2.2普通教室和其他功能场室。本指标需进行实地调查是否达标。 2.3教育信息化水平。本指标有5个要素,一是学校能接入互联网或本地城域网、广东教育视频网,各普通课室、功能场室均有网络接入点;二是网络多媒体教室占总课室数的50%,普通课室逐步建成网络多媒体课室;三是每位教师配备一台个人专用计算机(或者手持终端);四是百名学生教学用终端数:小学达10,初中达15;五是多媒体授课比例达10%。本指标需进行实地调查,5个要素均达到要求的评定为达标。 2.4仪器设备。本指标有2个要素,一是教学仪器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基本达到国家和省的配备标准,每4个平行班配1套,分组实验仪器按2人1组配备;二是学校采用信息化等科学手段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并有效使用。要素一评定时对照国家和省的教育装备的最新标准按照种类全部达到、规格基本达到、数量不低于标准配置的80%,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来衡量是否达标。本指标需进行实地调查,2个要素均达到要求的评定为达标。 2.5生均图书册数。本指标有4个要素,一是小学生均图书册数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二是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三是图书室(馆) 的图书要符合学生、教师的实际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四是采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并提高阅读率。需通过实地调查和查阅学校图书档案等资料,计算出生均藏书量、每年新增图书比例等指标,是否适合适龄儿童少年阅读及符合教师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等。4个要素全部符合要求,评定为达标。 3.1 办学规模。本指标需通过实地调查评定是否达标。 3.2 班额。本指标所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城”包括城区和镇区。本指标需通过查阅有关学生数量的文件和实地清点学生人数来评定是否达标。 4.1师生比。本指标有2个要素,一是师生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小学师生比:城市达1:20.6;县镇、农村达1:23.3;初中师生比:城市达1:15.3;县镇、农村达1:18.1。师生比是指专任教师与学生之比),6个班以下的教学点、非完全小学每班不少于1名教师;二是按国家和省规定配备专职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卫生(保健)等教职员。上述2要素需现场查看学校教师编制文件、花名册、人员聘用资料等进行评估,2要素都符合要求,评定为达标。 4.2 校长任职资格和学历要求。本指标需现场查看学校正副校长任命文件、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等文件,2要素都符合要求,评定为达标。 4.3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本指标有2个要求:一是专任教师均具有相应层次或更高层次的教师任职资格。二是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100%。本指标需现场查阅教师编制文件、花名册并抽查部分老师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书等文件,抽查结果都符合要求,评定为达标。 4.4教师继续教育。本指标有2个要素,一是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以上安排培训经费;二是教师每年应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需现场访谈并查看财务有关账册、培训人员名单等文件,2要素都符合要求,评定为达标。 5.1校址和周边环境。本指标有3个要素,一是校址校舍符合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地质塌裂、暗河、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二是没有高压电线、输油(气)管道穿越或跨越校园;三是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需要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3要素都符合要求,评定为达标。 5.2校园安全。本指标需要现场查看学校安防工作是否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安全建设要求(附后),基本达到的为达标。 5.3后勤保障要求。本指标有3个要素:一是城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达到B级、农村学校达到C级以上要求,能通过自来水、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并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向学生提供卫生安全饮用水;二是学生厕所能满足学生课间如厕的需要,并有水冲设施;三是寄宿生宿舍符合安全、卫生、健康标准,浴室、厕所及消防、报警设施齐全,每生一张床。需查看有关食堂食品安全等级等证明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3要素都符合要求,评定为达标。 6.1 管理与规范。本指标需要查看管理制度文件并进行实地调查来评定是否达标。重点检查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部门岗位责任制、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6.2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和常态编班。本指标有2个要素,一是学生免试就近入学;二是学校实行常态编班,没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指标要根据实地调查和本指标要根据实地调查和上级教育部门的通报等综合进行评估,2个要素都达到要求,评定为达标。 6.3国家课程计划执行情况。本指标需通过实地检查课程表和现场访谈等方法进行调查来评定是否达标。 6.4学生减负要求。本指标有5个要素,一是学校安排学生作业数量和内容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三是不利用早、晚自习和午休等时间上课、集体辅导或考试;四是没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辅导班;五是没有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其他辅导班。本指标要根据实地调查和上级教育部门的通报等综合进行评估,5个要素都达到要求,评定为达标。 6.5教学改革。本指标需要现场查阅教学研究制度、深化教学改革等文件及实地调查等方法来评定是否达标。 6.6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本指标需通过查阅学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抽查部分学生的成长记录册以及现场访谈以评定是否达标。 6.7 校园体育艺术活动。本指标有3个要素,一是制订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二是体育艺术“2+1”专项教育活动正常;三是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艺术节。需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现场访谈来评估。3个要素都达到要求,评定为达标。 6.8学生体质健康。本指标有3个要素,一是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每年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做好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二是按国家要求上报《标准》测试数据;三是《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2%以上,优良率达70%以上并逐年提高。需通过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现场访谈来评估。3个要素都达到要求,评定为达标。 6.9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及预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本指标有2个要素,一是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达到当年省定标准;二是建立了学校的预算管理制度且严格执行。本指标要素一需查看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拨款文件及学校财务有关账册,并根据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学生人数计算,要素二需要检查学校的预算管理制度文件和实地调查其执行情况。2个要素均符合省定标准要求,评定为达标。 6.10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本指标需通过现场调查来评定是否达标。 6.11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本指标有2个要素,一是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重视家长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学校充分利用青少年宫、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开展实践教育。需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访谈来评估。2个要素都达到要求,评定为达标。
附: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安全建设要求
一、技防设施(源自《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DB44/T 834—2010)
省、市级管理的中小学校为一类、区县级管理的中小学校为二类、乡镇农村中小学校为三类。 二、人防(《转发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3号) 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保安员证的保安员。 三、物防(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 必配:制服、防护棍、钢叉、盾牌、来访登记本、记事本 选配:响笛、对讲机、头盔、防刺衣、强光电筒、扭送绳 四、消防(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 (一)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要求; (二)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三)确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及排烟口完备; (四)使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六)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 (七)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要求; (九)电气线路敷设合理,定期检修,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十)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十一)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禁止”类消防标识。 五、校车(校车条例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省规章文件要求) 运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专用校车(符合《GB 24407-2012》),在省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是经过加装改造后符合《条例》和《GB7258-2012》普遍性要求的校车。 校车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员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建立校车档案和管理制度,对校车实施有效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