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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01 06: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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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做好我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再次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范围
省教育厅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和办法,依法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严格按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主动接受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四)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三、 委托程序
   (一)符合委托条件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和依法接受委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向省教育厅提出接受委托的申请。
   (二)省教育厅对同意接受委托的学校正式行文委托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 其它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办事,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下情形之一者,省教育厅将依法取消委托:
    1.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2.违法、违规,不按照规定的工作办法、工作程序和范围、权限认定教师资格;
    3.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重大失误;
    4.其他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5.学校因其他原因不再接受委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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