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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动态监测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5-07 17: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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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教监〔20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
    为强化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监督,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省建立教育收费动态监测点,开展教育收费监测工作。现将《关于2012年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动态监测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足球彩票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中小学  收费  监测  意见  通知

  抄送:教育部、中国足球彩票纠风办,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

  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关于2012年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动态监测点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监督,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建立2012年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动态监测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通过建立教育收费动态监测点,创新教育收费工作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建立中小学教育收费动态监测点工作由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具体落实,各有关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按要求开展教育收费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教育收费动态监测点出现的问题,对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
    三、监测点的设置
    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中小学教育收费监测学校进行调整,取消对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监测,并根据各地中小学教育收费信访举报情况,重新确定50所中小学校(名单见附件1)作为今年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监测点。
    四、监测的内容
    (一)各地各学校落实省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和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规定的情况,特别是有无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弄虚作假骗取或截留挪用公用经费补助和生活费补助资金行为,有无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本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收取书杂费的情况。有关部门和学校有无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交纳与学位挂钩的捐资助学费。
    (二)各地各学校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政策的情况,有无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弄虚作假骗取或截留挪用国家财政资金行为;地方财政应分担的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学校有无及时更新《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做到亮证收费,有无使用不规范的收费票据,收费公示是否规范。学校有无违反规定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向学生进行各种摊派及各种名目“搭车收费”的情况。
    (四)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情况。服务性收费有无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代收费项目有无按有关规定标准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五)有关部门和学校有无违反规定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学具、报刊杂志及变相强迫学生购买保险的情况。
    (六)中小学校有无违反规定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兴趣班、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变相收费补课等情况。
    (七)公办高中有无违规招收复读生、转校生收费和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及违规使用“择校费”的情况。
    (八)各地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是否按时足额返拨给原学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无截留、挪用和挤占教育收费收入,学校有无违规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情况。
    (九)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学校有无将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教职工政策性津贴补助和福利,以及用于开展奖教奖学活动等情况。
    (十)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后恢复为公办性质的,是否全面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招生收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是否符合“四独立,两分离”的要求。
    五、监测的方法
    (一)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负责督导本辖区教育收费监测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监测学校开展教育收费监测工作。
    (二)每所监测学校要设20名监测员。监测员由监测学校从学校的领导、年级长、班主任、科任老师、学生家长中选聘(其中学生家长不少于10人)。监测学校要切实做好监测工作,认真收集、记录收费情况,保存收费票据,并于每学期结束后10天内将监测情况和监测员名单报送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于每学期结束后15天内将辖区内监测学校的监测情况(内容包括自查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以及填写好的《中小学教育收费监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以两部门名义同时上报省教育厅(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和抄送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
    (三)各有关县(市、区)要设2名联络员(县教育局、政府纠风办各1名)。监测联络员要定期深入辖区内监测学校协助和指导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情况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请于5月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同时报省教育厅(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
    六、监测结果运用
    (一)要充分运用监测结果,把监测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和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群众反映强烈、违规收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或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二)对群众投诉明显减少、教育收费工作基本走上规范化轨道的监测学校适时取消监测,对群众投诉仍然较多、教育收费不规范的监测学校继续列入监测范围,进行重点监测。
    (三)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省教育收费监测点的学校,不得通过省一级学校、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国家示范性高中验收。已通过验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撤消其省一级学校、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国家示范性高中称号等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监测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细化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肃纪律,确保监测结果客观真实。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要加强沟通协调,科学安排各阶段的工作。要对联络员、监测员、监测学校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监测学校要密切配合,如实记录和上报监测情况。要加强对监测学校的管理,严格纪律,对隐瞒问题、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瞒报乱报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强化监督,狠抓整改。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要定期对监测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发现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解决,并对纠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切实做到问题处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情况反馈到位、群众真正满意。

    附件:1.2012年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监测点名单下载点击此处
          2.中小学教育收费监测情况统计表下载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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