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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管工程每个环节都捞钱
发布日期: 2013-07-19 16: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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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日,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受贿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因受贿360余万元,于永和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案犯延边大学宾馆原经理徐德辉也因受贿256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审判长宣读完长达36页的刑事判决书后,于永和、徐德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这标志着这起备受当地各界关注的高校领导干部腐败案尘埃落定。

 

2009年11月,延吉市房屋管理局房产中心原主任尹锡奎(另案处理)“出事”后,于永和开始坐立不安了。原因是2007年,身为延边大学副校长的于永和曾帮助尹锡奎买到了延边大学艺术学院的土地进行开发,并收下了他送来的人民币23万元、美金2 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

 

尹锡奎被查极有可能牵连到自己。”于永和决定到省里走走“关系”,疏通一下。但“走关系”需要钱,此时他想起了王某。王某原是吉林省新生建筑公司延吉工程部经理。2005年至2009年,王某曾在延边大学先后干了“专家宿舍楼”、“学生二食堂”、“学校锅炉房”等三项工程,总造价3 000多万元。
由于有了这层关系,当于永和提出“我摊上点事,需用钱”的要求时,王某二话不说,拿出20万元送给了于永和。

 

颇具戏剧性的是,这个先用黑塑料袋再用暗红色纸袋包装的20万元“大红包”,放在于永和的车里两天多时间还没来得及处理,于永和便被吉林省纪委找去调查核实问题,当场被纪检人员查出扣下。

 

11月5日,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56岁的于永和犯罪期间,正是延边大学大兴土木改建老校区、扩建新校区期间。利用担任主管后勤的副校长及建设工程常务副总指挥,掌握对外发包工程裁量选择权的职务便利,于永和将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变成了积累个人财富的每一个步骤。

 

从土石方工程开始到8栋学生公寓,吉林华兴集团在拿到了这些工程之后,慷慨解囊,掏出200万元“好处费”感谢于永和、徐德辉与何某(另案处理)三人,其中于永和分得70万元,徐德辉分得60万元。

 

门窗工程完工后,在承包商口口声声说“没挣到钱”的情况下,徐德辉打着于永和的旗号,仍然让人家“表示表示”。无奈,几天后,承包商“不好意思”地表示:“只能给你们6万元了,这还是我们总经理个人掏的腰包。”结果,这6万元还是被于永和、徐德辉和何某三人瓜分了。

 

还有新楼电梯工程,中标之后,徐德辉马上将“好消息”告诉某公司,临走时还没忘记叮嘱“要意思意思”。心领神会的某公司领导随即将10万元汇到了徐德辉的银行卡上。徐德辉将情况告知于永和后,于永和让徐德辉暂时保管。

 

校舍建完了,门窗、电梯也安好了,该到校区绿化了。绿化工程照样如此,“好处费”竟然高达50万元。还有待开发的校内邮政物流中心项目,刚有意向,还未启动,于永和就收下某公司经理高某送给的5万元港币,可这项工程直到案发仍未启动。

 

办案检察官说:“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于永和等人利用主管工程的职务之便收受的‘好处费’,可谓从头到尾,一项接一项,且数目之大,得手之容易,实在令人震惊。”
负责本案起诉的长春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有个非常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纵观全案,在11笔受贿事实中,于永和单独受贿数额不足三分之一,余下的均为同徐德辉等人共同受贿,并且几人受贿数额基本属于“成果共享”。最终,于永和受贿总额为360余万元,徐德辉受贿总额为256万元。作为符合受贿罪主体身份的于永和,受贿多数是通过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的徐德辉作为“中间人”介绍来完成受贿行为的。如果把于永和与建筑商作为当事双方的话,那么徐德辉算是第三方,于永和与建筑商之间的每一笔交易,几乎都有徐德辉的介绍、参与。

 

徐德辉在于永和犯罪的各个环节牵线搭桥,活跃异常,不仅为于永和受贿充当开路先锋,而且同于永和共享了受贿成果。所以说,徐德辉在本案中,充当了极不光彩的“中间人”角色。这个负责穿针引线的“中间人”也因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符合了受贿罪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11月1日,徐德辉和于永和一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现在回想起来,我追悔莫及。”于永和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他在悔过书中写道,“我辜负了党对我多年的培养,辜负了组织和领导对我的期望,辜负了延边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作为一个参加工作近38年、入党也近36年的党员干部,为什么会晚节不保,走上了犯罪道路?于永和认为是他自己的思想和世界观出了问题。他剖析说:“尽管平时的工作还算勤奋,但贪欲令我丧失了一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道德防线的缺失是我走上贪腐之路的根源。”接到判决书后,于永和表示认罪服法。他还表示想“早日回归社会,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度过自己的余生”。

 

于永和受贿案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就如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具有多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经验的长春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魏明弟。

 

魏明弟说,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里腐败案件多发,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仅就客观原因来说,主要的教训是缺乏监督。要解决监督空缺和乏力的问题,他建议从招投标起始到工程结束,必须有监督部门介入,有监督机制制约,招标公告与监督公告要同时发布,防止“无人员监督、无机制监督”的现象。同时,提高招评标工作透明度,让中标者靠实力与合理报价中标,让非中标者明白不中标原因,防止暗箱操作。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要有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签字。监督部门要随时或定期对工程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随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了,像于永和这样的贪官就会减少一些。”魏明弟感慨道。

 

(资料来源:百度文库. http://wenku.baidu.com/view/43114002bed5b9f3f90f1c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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